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病害畜禽及其产品
焚烧设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畜禽及其肉品焚烧设备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制造要求、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害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畜禽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焚烧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 122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468 锅炉烟尘测定方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l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JB/T 10192 小型焚烧炉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焚烧能力 capacity of incineration
即焚烧设备处理量(operational capacity of burning equipment),焚烧设备经点火升温进入稳定状态后每小时焚烧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以kg/h为单位计量。
3.2
批次投量 the batch throws amounts
一次性投入焚烧设备中的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最大允许量,以kg为计量单位。
3.3
焚烧温度 incineration temperature
焚烧设备焚烧病害畜禽及其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在高温下氧化、分解,直至焚化为灰烬达到的温度。
3.4
焚烧物滞留时间 stranded time of the incineration material
病害畜禽及其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在焚烧条件下发生氧化、分解,直至焚化为灰烬所需的时间。
3.5烟气滞留时间 stranded time of smoke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4。1 设计要求
4。1.7 焚烧设备外观应严整规矩,无明显凹凸疤痕或破损;外露金属表面均应喷涂防锈漆。
4.1.2 焚烧设备整体设计合理,保证焚烧过程中无析出油脂外溢;炉门应启闭灵活且严密,炉门尺寸应与焚烧物及炉膛尺寸相匹配。
4。]。3 焚烧设备整套处理系统应配有助燃系统(点火助燃燃烧器)、一次燃烧室、二次燃烧室、急冷降温系统、烟气净化系统、配电控制系统。
4.]。4 二次燃烧室的设计要保证烟气的停留时间,并配有独立的点火燃烧器。
4。1.5 焚烧设备焚烧能力与批次投量关系见表1。
表1 焚烧能力与批次投量关系表
4.1.6 整套设备应配有可靠有效的烟气净化系统,以保证尾气排放符合GBl6297的规定。
|
设备工艺流程图
4.1.8 焚烧设备烟囱应保证烟气出口距离地面8 m以上。
4.1.9 焚烧设备外形、框架须平整、光滑,无明显凹凸痕、破损和锤印,符合JB/T10192中的相关规定。
4.1.10 焚烧设备焊接应符合规范,焊缝外观应平整,拼焊后应校正,不允许出现裂纹、熔穿等缺陷,符合JB/T 10192中的相关规定。
4.1.11 焚烧辅助燃料使用柴油或天然气。
4.2 材料要求
4.2.1 主体设备应采用厚度大于或等于3 mm性能不低于Q235的碳钢。炉排(炉条)应采用强度高、耐腐蚀性强、抗氧化性强的铸铁。炉膛内应附耐火度大于1580℃的耐火材料、导热系数小于或等于0.2的保温隔热材料。
4.3 性能要求
4.3.1 燃烧室工作温度控制:
a) 一次燃室温度应达到650℃—850℃,确保焚烧物完全灰化;
b) 二次燃室温度应达到850℃—1100℃,使烟气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足以在高温下裂解。
4.3.2 过剩氧气量系数:空气过剩量取理论空气值的30%一50%。
4.3.3 炉内压力:采用负压设计,不逆火,—29.42 Pa~—98.07 Pa(约—3 mmH2O~—10 mmH2O 柱)。
4.3.4焚烧设备外壁温度应一般≤50℃,局部可≤60℃。
4.3.5焚烧后的尾气排放应符合GBl6297。
4.3.6烟气排放达到无黑烟、无异味、无大颗粒粉尘。
4.3.7设备运行噪声控制应≤85 dB(A)。
4.4 滞留时间要求
4.4.1 焚烧物滞留时间:焚烧物应在炉温达到700℃一800℃时滞留约45 min。
4.4.2 烟气滞留时间:为保证有害物质在高温下裂解,烟气滞留时间应大于等于2 s。
4.5 安全要求
4.5.1 焚烧设备的燃烧器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燃烧器启动后点火不正常时,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4.5.2 由于电源故障,焚烧炉停止运行,此时若电源自行恢复,必须重新启动按钮,焚烧设备才允许启动。
4.5.3设备运行空间内应具备上水、下水。
4.5.4设备运行空间内配有380 V或220 V电源。
4.5.5焚烧设备的电源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检查
焚烧设备漆面是否光洁、牢固、无锈蚀;焊缝是否平整,有无裂纹和熔穿等缺陷;膛内隔热层有无脱落与明显裂缝。
5.2 点火燃烧检验
根据出厂说明书或使用手册的规定对点火燃烧器性能进行检验。燃油或燃气炉的安全点火时间为5s~7s,若发生点火失败或故障熄灭,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5.3 运行中的试验
在投放病害畜禽及其肉品之前,应进行动作试验,包括运行(自动或手动)、停止,同时检测上下水接口有无漏水。
5.4 性能试验
5.4.1性能试验应在焚烧炉热态工况稳定后进行,并用病害畜禽及其肉品进行试验。
5.4.2烟气监测:参照GB/T 16157、GB 5468及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有关分析方法执行。
5.4.3烟气停留时间测定:在烟气急冷之前测定烟气流量及烟气温度,烟气流量的测定按GB 5468进行,烟气温度采用带护套的铂铑热电偶测试,烟气停留时间具体计算方法如式(1)
式中:
T——停留时间,单位为秒(s);
V——二燃室有效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Q——工况烟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
t——二燃室焚烧温度,单位为摄氏度(℃)。烟气流量、二段炉焚烧温度取每个运行周期内有效值的最大值计算。
5.4.4 噪声测试:参照GBJ 122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5.4.5 燃烧室工作温度:用热电偶测试一次燃烧室、二次燃烧室的出口处温度。
5.4.6 焚烧没备外壁温度:用精度为1.5级的点温计,对本体不同部位进行测试。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台焚烧炉应进行出厂检验,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2的规定执行。
检验项目及要求
6.3 型式检验
6.3.1 焚烧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因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或主要材料变更而影响产品性能时;
b)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c) 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每4年进行一次。
6.3.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按表2的规定执行。
6.4 检验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产品为合格品。
6.4.2 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对该项目进行复查。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7 标志、标牌和使用说明书
7.1标志、标牌
7.1.1 焚烧炉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GB/T 6388的规定。
7.1.2 每台焚烧设备应在明显部位设有产品铭牌和警示语。
7.1.3 铭牌制造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7.1.4 铭牌上应注明:
a) 产品型号和名称;
b) 主要技术参数(处理量);
c) 辅助燃料品种;
d) 制造厂名;
d) 出厂编号及制造日期。
7.2 使用说明书
焚烧炉的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g的规定。